天天计划人工在线计划-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

天天计划人工在线计划-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

一、问题描述

关于欺诈发行,是否存在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券商先行赔付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法律法规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在显要位置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相关案例

(一)A 证券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

1、案例背景

B 公司 2014 年在创业板市场上登陆,曾取得非常可喜的业绩。然而,事后经调查得知,这些”成绩”竟然是建立在欺诈发行基础上的空中楼阁。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B 公司运用多种手段调减应收账款余额, 通过少计坏账准备和原材料成本以及利用税收优惠虚增利润,进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一大批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大量的买入该公司的股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2016 年 7 月 7 日,B 公司因欺诈发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 年 7 月 9 日,A 证券公司公告拟出资人民币 5.5 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017 年 6 月 9 日下午, A 证券公司发布《关于设立 B 公司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同时 A 证券公司召开媒体见面会。B 公司历时近一年的赔付问题正式提上日程。

2、相关内容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2016 年 7 月,B 公司因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A 证券公司作为 B 公司股票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因未勤勉尽责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并需对投资者因 B 公司欺诈发行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与B 公司等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证券公司依据与 B 公司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于 2016 年 8 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 B 公司赔偿 A 证券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600

2017 年 8 月 29 日,A 证券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起诉B 公司、北京某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B 公司相关责任人、B 公司控股股东等共 26 名被告,诉请赔偿 A 证券公司就 B 公司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 22.685.89 万元。2017 年 11 月,A证券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26 名被告共诉请赔偿23.198.13 万元。鉴于北京市高院就 A 证券公司诉 B 公司、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B 公司相关责任人、B 公司控股股东等共 23 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作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定,以A 证券公司与B 公司、王**、孙**之间的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仲裁条款,驳回 A 证券公司对 B 公司、孙**、王**3 名被告的起诉。2019 年 3 月,A 证券公司依据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 B 公司、王**、孙**赔偿 A 证券公司因赔付 B 公司欺诈发行事件中受损的适格投资者而产生的部分损失,合计 5.142.10 万元,B 公司、王**、孙**、刘**承担为实现仲裁请求而发生的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王**、孙**、刘**对 B 公司因其违约行为给 A 证券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C 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1、案例背景

2013 年 3 月 15 日,C 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C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C 公司 2008-2011 年期间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形,累计虚增收入 7.4 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 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 1.6 亿元左右。

此前,在 C 公司欺诈发行一案中,保荐机构 D 证券公司设立 3

2、相关内容

C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前分别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龚**、杨**出具的《关于放弃对 C 公司进行追索的函》及保荐机构 D 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放弃对 C 公司追偿权利的函》,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2、《关于放弃对 C 公司追偿权利的函》的主要内容为:“就你司2008 年至 2011 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情形(下称“C 公司虚假陈述事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对相关责任方作出了行政处罚。D 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我公司”)作为你司的保荐机构,已设立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的 C 公司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以对遭受投资损失的你公司适 格投资者进行补偿。我公司已与龚**、杨**就共同承担向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额及专项补偿基金费用事宜达成协议。

在此,

(三)E 公司:公司股东章*、孔*、邢**、杨**关于设立公司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1、案例背景

2014 年,E 公司财务造假案被曝光后,E 公司四名控股股东章*、孔*、邢**、杨**出资两亿元设立“E 公司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 0.89 亿元。

2、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

(一)专项补偿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补偿适格投资者因 E 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二)专项补偿基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确定专项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专项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一经公告,在专项补偿基金存续期间内不可变更及撤销。

(三)因 E 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愿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放弃向 E 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补偿,可以向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与基金出资 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投资者于本公告“二、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确定的时间之外交易 E 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属于专项补偿基金的

补偿范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E 公司虚假陈述事件责任方交易 E 公司股票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

章*、孔*、邢**、杨**作为深圳 E 公司的主要股东,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资设立“E 公司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基金”),用专项补偿基金财产偿付适格投资者因 E 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四、总结分析

对市场公开案例进行检索及汇总,关于公司造假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分析总结如下:

1、针对欺诈发行事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共有三起先行赔付成功案例,分别是B 公司、C 公司以及 E 公司(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 2、三起先行赔付成功案例中,C 公司、B 公司分别是D 证券公司及A 证券公司进行先行赔付(案例一和案例二),E 公司是由4 名大股东先行赔付(案例三),也是现有实践中唯一一例大股东先行赔付案例;

3、A 证券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向发行人 B 公司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案例一);

4、D 证券公司做出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就 D 证券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对 C 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案例二);

5、E 公司先行赔付案例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在于在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赔付的同时引入了调解机制,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投资者可接受补偿,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不愿意接受和解的投资者,可以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天天计划人工在线计划-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关于”天天计划人工在线计划-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的相关文章,感谢读者的耐心阅读,觉得不错动动小手收藏转发吧!想了解更多相关新闻敬请关注小柚财经!
文章标题:天天计划人工在线计划-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
文章链接 http://www.psycard.net/index.php/2021/10/28/9989/
小编申明:本站所提供文章资讯,均由互联网整理。

点赞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